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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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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男女結婚的時候,一般會涉及到彩禮、嫁妝、結婚鑽戒等等,其中彩禮是男方給付女方的,而嫁妝則是女方從孃家帶到男方家的財產,那麼女方的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女方的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1

一、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彩禮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者財物,以表示其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是以結婚爲目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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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發生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爲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透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

2、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律師解答

一般來說,彩禮是男方在婚前對女方的贈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由夫妻自由約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女方的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2

1、彩 禮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爲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含着對方答應結婚。

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爲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通常在哪些情況下女方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對於彩禮是否可以返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女方的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第2張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彩禮不返還,對於上述幾種特殊的法定情形纔可以要求返還。

2、嫁 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爲確立夫妻關係。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係成立。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爲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爲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

購買嫁妝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爲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3、結婚鑽戒

結婚鑽戒一般是男方在婚禮儀式前買來給女方佩戴的,婚禮儀式通常在領取結婚證後舉辦。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儘管結婚鑽戒是在領結婚證後購買,但在結婚後僅歸女方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爲女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女方個人所有。

退一步說,即使不認定結婚鑽戒爲女方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男方給女方鑽戒的行爲也應視爲對女方的單獨贈予,該贈予合法有效。

所以鑽戒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視爲女方的個人財產,歸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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